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焦点观察:惨烈!宁夏烧烤店发生重大爆炸,致31人死亡,特大事故如何定责?

2023-06-24 09:17:01 来源:互联网

#银川市长就31死爆炸事故鞠躬致歉##银川烧烤店店员:站门口躲过一劫##3D还原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#


【资料图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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«——【·案例摘要·】——»

6月21号晚上8点40分左右,宁夏银川市一烧烤店发生爆炸,造成31人死亡,7人受伤的重大事故。

当时,剧烈的爆炸波和滔滔火光令在场的人大惊失色。

据店员反映,爆炸前一小时左右曾闻到过煤气泄漏,发现是液化气罐阀门坏了,于是便让后厨主管去买阀门,但是在更换阀门的过程中发生了爆炸。

一楼的煤气罐率先爆炸后,引爆了二楼的天然气管道,并将楼层之间的楼梯炸毁,大火蔓延。

附近商户赵女士说:“爆炸声音特别大。”当时她正在给顾客上菜,忽然“咚”的一声巨响,整个地板都被震动了。

她缓过神来,跑出去,现场已经浓烟密布,有人正拨打报警电话。

不久后,120和119就已经赶到现场救援,附近的门店都不开业了,具体恢复营业的时间还要等通知。

直到9点20分左右,现场的明火才被扑灭。救援人员进入现场,进行多轮救搜救,总共搜救出38人,均及时送医进行紧急抢救。

搜救时,现场情况远比想象的惨烈。爆炸之后浓烟很大,救援出来的伤者身上没有多少烧伤的痕迹,反而多为意识不清、浑身瘫软,是吸入了过量有毒气体所致。

尽管经过了及时、全力的抢救,不幸的是,仍有3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。此外还有1人重伤,2人中度伤,1人轻度伤,还有1人被玻璃扎伤。目前伤者情况已经稳定。

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获悉,目前该烧烤店店长、股东和工作人员等9人均被公安部门依法控制,其资产已被冻结。

相关部门也已经紧急成立联合救治组、处置组、调查组等,全力以赴做好医疗救治、善后处理等工作。

而银川市借此教训,聚焦燃气、危险化学品、矿山、建筑、交通运输等重点区域,汛期、暑期、施工期等重点时段,制定并印发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,立刻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排查的整治行动。

«——【·以案释法·】——»

这场重大爆炸案发生于端午节前夕,这本应该是一个合家团圆的日子,然而有些人却永远的离开了人世。

在合理的安全标准下依规定行驶,本不应该发生如此大的事故。

那么这究竟是天灾?还是人祸?

有网友质疑:“更换阀门怎么可能会爆炸?”也有网友表示疑惑,“如果2楼已经有了天然气管道,为何1楼还继续用液化气罐?”

真相正随着公安机关的调查一步步水落石出,如果真的是有人从中作梗,或是有人出现了重大的失职,法律绝不会姑息。

造成了如此大的事故,导致31条生命的流逝,目前被警方采取控制的烧烤店店长、工作人员等人,终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1.烧烤店店长、工作人员等人可能会承担爆炸罪或过失爆炸罪等

“爆炸”属于我国《刑法》上的法定罪名,因其波及面广、发生过程不可控、对社会危害极大,而被归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类,并设定了相当高的法定刑。

所谓爆炸罪,是指行为人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发生爆炸,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及公私财产,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。

爆炸罪的成立要求符合两个条件。

其一是造成的后果必须危及公共安全。公共安全包括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和公私财产权。

也就是说,爆炸不能带有特定的目的、不能针对于某一特定的人。这是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、故意伤害罪区分的重要标志。

而在本案里,烧烤店发生大规模的爆炸,导致在店内的不特定人、不同程度的重伤、死亡,符合危及公共安全的条件。

爆炸罪的条件之二是具有主观上的故意。也就是说如果嫌疑人想要成立爆炸罪,其必须是故意引起爆炸的。

然而根据现有事实,烧烤店爆炸后造成了多人伤亡以及烧烤店整体的利益损失,由此推断,店长或工作人员故意引起爆炸的可能性较低。

因此,本案虽然表面呈现为爆炸导致重大事故,却不一定会构成爆炸罪。

与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更符合的其实是“过失爆炸罪”。

过失爆炸罪所侵害的客体也是公共安全,其行为也表现为引爆爆炸物或其他的装置、设备。它与爆炸罪的主要区别就是行为主体的主观心态。

顾名思义,过失爆炸罪要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,其心态上为过失。

这种过失既包括“过于自信的过失”:行为人已经遇见可能会发生爆炸,并且可能会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,但是却轻信能够避免;

也包括“疏忽大意的过失”:行为人本应预见可能会发生爆炸,并且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,但是行为人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能遇见。

根据员工的供词,爆炸前发生一小时内,已经有人闻到了煤气泄漏的味道。

此时的正确做法是立刻开窗通风,尽可能减少屋内的煤气浓度。

更换煤气阀时,应当在通风良好且没有明火和热源的情况下进行更换。

这些安全知识对于普通人来说都是常识,而身为烧烤店的员工怎么可能不知道呢?

很明显,是员工的操作不当、或烧烤店店长的监管不力,最终导致了惨剧发生。

煤气罐的爆炸在没有意外情况下,理应是可以避免的。

过失爆炸罪除了要满足以上的几个条件之外,还应当满足“已经造成严重后果”这一条件。

因为“过失”不同于“故意”,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是极力避免的,因此不能在未发生后果时对过失犯过分苛责。

然而,银川爆炸案已导致31人死亡、1人重伤的重大安全事故。已经符合了刑法上的严重后果,其有关责任人可能会以过失爆炸罪问责论处。 

根据《刑法》第115条,故意爆炸致人重伤、死亡、或致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死刑。过失爆炸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因此有关责任人员在具有过失、且可以归责的情况下,可能会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。

而如果其认错态度良好,积极赔偿,获得受害人或家属进行谅解等,也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
2.烧烤店店长、股东或者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伤者、死者进行民事赔偿

《民法典》第1198条规定了有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,主要指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、经营者、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本案发生的地点是烧烤店,烧烤店的店长对此具有经营者的责任,应当对就餐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。

从法条来看,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是一种特殊的“过错责任”,它要求经营者在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”时承担责任。

换言之,如果经营者尽到了相应的义务,那么就无需承担民事的赔偿责任。

而经营者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”的情况包括两种:

第一种是经营者因为自己的过错,违反了安保义务,并导致损害。这时,经营者承担的是主要责任,最终责任。

第二种是损害的发生是他人造成的,与经营者无关,但是经营者本身也没有尽到安保义务。那么经营者就不再承担主要责任,而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,补充责任的大小以其过错为准。

在本案中,如果爆炸的发生是因为厨师、服务员等人的失误,那么该烧烤店的经营者就要对顾客的死伤负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
而如果爆炸的发生是一场意外事件,或者是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,那么经营者可能就不负赔偿责任,或者仅依据其过错负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。

无论如何,在这场爆炸案中没有胜利者,所有人都是输家。有的人为此损失了钱财,有的人为此失去了生命。

可见提高全民火灾、爆炸安全防范意识已经迫在眉睫,而问题隐患、安全漏洞等也必须全部肃清,政府要做到措施到位,责任落实,坚决杜绝此类的安全事故发生。

学会用火、灭火、防火,谨防意外事故的发生,愿这类事故远离所有人,愿大家一生都能平平安安,顺顺当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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